以谈分手为名,将前女友带至宾馆并下药,随后二人发生性关系。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以强奸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4年。
“谈分手”为名下药迷奸
现年20岁的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缪某均来自江苏,高中时曾为情侣,2008年分别考上北京大学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后来分手。
一审海淀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5月3日中午,陈某以谈分手为名将缪某约到北大南门附近的宾馆。根据陈某供述,进房间后,他在矿泉水中加入迷性素给缪某喝。缪某对警方说,她感觉水有怪味,喝后四肢无力,除了哭什么也做不了,陈某为了不让她出声,还捂着她的嘴。
男子不服一审后上诉
被害人缪某回忆,其当时想反抗,但已经没有力气,哭着恳求陈某,但后者还是先后两次与其发生关系。回到学校后,被害人缪某将此事告诉了现任男友,后者报警。
公安机关将陈某控制后,被害人缪某给公检法三部门分别发信,表示“我明白开房会发生什么,开始有些不愿意,但陈某没有强迫我”。随后其承认,信是在陈某家人恳求后写的。
5月25日,海淀法院一审判决,陈某犯强奸罪,判刑4年,陈某当庭表示将上诉并与前女友对质。
二审认定构成强奸罪
随后,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此案提出审查意见,认为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市一中院认为这一审查意见不能成立,未予采纳。
12月8日,一中院做出终审裁定,认为被告人欺骗被害人喝下事先已掺有药物的矿泉水,后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该行为已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故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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