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2月20日消息(记者赵莎 特约记者周平虎)伴随国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出台,由海南省财政、公安、海南保监、卫生、农业等五厅局于2010年9月25日联合出台的《海南省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细则》20日起正式施行。从即日起,遭遇车祸救治难的伤者将由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凡遇到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等三种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可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为了让广大机动车主更全面了解该细则,海口晚报连线省交警总队交管处事故科科长陈明对细则进行解读。
“目前,大多数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要自行垫付一部分或大部分医疗救治费用。”陈明说,究其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有的肇事机动车方因车辆保险过期,不具备经济实力,一时难以筹集到数额较大的医疗费用;二是大多数机动车辆购买了交通事故强制险等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司机大都具有反正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而不愿先行垫付抢救费的消极思想,但是保险公司的理赔大多数是在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后进行。这两种因素造成了一部分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救治难。因此,由于交通事故人员受伤抢救费用支付问题引发肇事方与受害方的矛盾较为突出。为了缓解矛盾,我省出台了《海南省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细则》。
何为救助基金
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该实施细则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省政府已划拨资金1000万元作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启动资金。
基金适用范围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办法》中所指的“道路交通事故”特指“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即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而不包括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三情况可申请
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丧葬费、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可先行垫付,即: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同时,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争议如何解决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发生救助基金垫付争议时,医疗机构在收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不予垫付的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由基金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厅在10个工作日内解决,出具书面复核结果告知争议双方。《实施细则》还对救助基金的管理、法律责任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基金垫付程序
1、垫付抢救费程序
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图复印件;(2)受伤人员身份证明;(3)医疗机构抢救费用清单、病历;(4)医疗机构银行账户。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
2、垫付丧葬费程序
受害人亲属向省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递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有关证明文件、《尸体处理通知书》;(2)尸体检验报告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3)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与受害人关系证明文件;(4)殡仪馆名称及其银行户名账号。省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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