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宁12月19日电(记者李斌)记者从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来宾假狂犬疫苗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假药罪判处8名被告有期徒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不等。另外,此案几名被告自愿补偿死者家属16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杨彬从陈某(在逃)处以每份10元购买假人用狂犬疫苗,转卖给张达志。张达志购进人用假狂犬疫苗530份后,转卖给何某。何某将所购进假疫苗再转卖给了多人,有的又进行了再次转卖。狂犬疫苗的批签发合格证、批号和日期均系张达志伪造。
来宾市一家药业公司副总经理韦某在购进假狂犬疫苗后,以每份160元转卖给来宾市兴宾区正龙、高安、五山、北五等多个卫生院和其他个体医师,并伪造广州一家药业公司销售的清单。其后,一名5岁男童在正龙乡卫生院注射假人用狂犬疫苗后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张达志等8人销售假狂犬疫苗,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
法院依法判处张达志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分别判处杨彬等7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800元至3万元不等。
去年10月21日,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正龙乡果塘村一名5岁男童被狗咬伤,到正龙乡卫生院打狂犬疫苗,同年12月10日病发致死。经化验,所用狂犬疫苗为假药。经广西各级公安部门全力侦查,破获了这起假狂犬疫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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