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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值得期待
设立“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值得期待
来源: 燕赵晚报 作者:孙瑞灼 时间:2010-12-22 17:41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0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继续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单独列明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12月21日《扬子晚报》)

  从苏丹红、三聚氰胺、地沟油到植物奶油、树胶冒充蜂胶等等,近年来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刺激着人们的神经,食品安全成为群众心中永远的痛。在众多食品安全事故的背后,我们看到食品安全监管的无力和缺位。然而,在众多食品安全事故中,我们鲜见渎职官员被追责。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数量巨大,形形色色,我们不能把食品安全问题完全交给企业。这时,我们需要国家职能部门的监管,来为百姓把好食品安全的防线。然而,纵观众多食品安全事故,不难发现率先发现或披露餐桌安全问题的多是媒体、专家或相关行业业内人士,而经常对餐饮行业进行执法检查的监管部门却总是后知后觉,甚至当“睁眼瞎”。这说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出现了问题,某些职能部门的不作为让食品安全监管几乎形同虚设。确保百姓的餐桌安全,单靠处罚餐饮企业显然不够,必须把失职的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一并纳入处罚范围,对监管失职人员给予重罚。

  设立“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的处罚力度。《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渎职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按草案的规定,犯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刑法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有利于形成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官员的强大威慑。我国刑法在渎职犯罪之下,单独设立了泄露国家秘密、徇私枉法、环境保护监督失职等单独的渎职罪名,目的就是根据现实的需要,针对某类犯罪加大打击力度。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从渎职犯罪中单列出来,可以通过法律的严惩,让那些职能部门和官员切实承担起责任,建立起一个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在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之前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从而为百姓的餐桌上了一道安全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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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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