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与女同事保持八年情人关系,二人分手后签订了一份分手协议。妻子张霞(化名,女,46岁)将“第三者”王欣(化名,女,29岁)诉至法院,要求王欣返还财产106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今天,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此案已经被受理。
张霞在起诉状里写到,她与丈夫刘先生在1995年8月14日生育一女,女儿有先天性智力障碍,肢体残疾,需要长期治疗和他人护理。王欣与刘先生是单位同事,2002年4月至2010年10月期间二人一直保持着情人关系,在此期间,王欣多次向刘先生索要巨额钱财购买房产、汽车和高档消费。原告称因忙于照顾孩子和工作未能及时发现王欣的不轨行为。2010年11月1日,王欣与刘先生分手,并签订了分手协议。
张霞认为,夫妻共有财产受法律保护,王欣的不轨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她的家庭生活,给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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