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一般都会被开除公职,所以,如果醉驾被确定是犯罪行为,那么公务员就可能因醉驾而被开除。据报道,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中,委员们对此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醉驾即入罪开除,这样对公务员来说“后果很严重”,似不赞成这项立法。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则是赞成派,他说,国家公职人员应率先垂范,其行为才有公信力,对他们的道义要求高于一般人是没有问题的。
醉驾导致“开除公职”,这个后果真的“很严重”吗?严重在哪里?我们当然乐见周光权这样的赞成派,但是我不同意周光权委员的这个观点,即醉驾“开除公职”,是对公务员更高的道义要求。
后果是否“严重”,道义要求的高低,应该通过比较来下结论,而且在相当程度上可以量化。
开除公职,饭碗都敲掉了,后果还不严重吗?可是,如果公职就是“饭碗”,那么,没有公职的人就要问了:我们没有公职,不是没有饿肚子吗?没有公职,可以自己找工作啊,可以给老板打工啊,不也是饭碗吗?社会上没有公职的人不要太多噢。
一般地说,笼统地说,这话不错;但是,具体地说,此言大谬。在拿工资的人里面,有公职者即公务员,工资待遇和生活保障要明显优于其他行业,别的不说,有专门为公务员建造、分配的经济适用房,公务员不必和其他行业的“老百姓”挤在一起,伸长了脖子等房,房子造好了还要参加“摇号”,轮不轮得到还不一定——饭碗和饭碗能一样吗?有无权力资源,办事要求人和被人求,饭碗可能一样吗?
正因为“公职”这个饭碗比一般饭碗要大,要坚固,里面装的饭菜要多,要香,敲掉饭碗的损失才显得特别大。吃香喝辣时不吭声,醉驾入罪可能敲掉饭碗就觉得“后果很严重”——这一现象背后的收入分配不公平,是不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呢?
因醉驾入罪而被开除,导致一部分利益的失去,仅仅是对此前所得到的过高利益的平衡,谈不到“后果很严重”,因此这也不是更高的道义要求;如果一定要说这就是“后果很严重”,那么没有公职及其相关利益可享受的普通民众,是不是从来就过着“后果很严重”的生活呢?因为一向过着“严重”的生活,反而不觉得“严重”;因为一向过着不“严重”的生活,后来“严重”了一点就显得格外严重。
公务员即使被开除了公职,后果之“严重”,也是令普通民众羡慕的——公职开除了,到手的经济适用房不用交还的吧?说不定他们再想:求求你让我有一个公职可以被开除吧!能分到一套房子,不醉驾被开除也心甘情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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