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认定:被害人经期被强奸
昨日,法院判词中,对案件的过程做了认定,确定被害人刘×在经期被宋山木强行发生了性关系。
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刘×系深圳山木培训中心员工,2009年12月底入职,担任英语指导老师,兼任前台工作。2010年5月2日下午,刘×通过面试与东莞市奥诺企业策划有限公司达成求职意向。5月3日下午,被害人刘×向被告人宋山木提出辞职,宋山木极力挽留,遭到刘×拒绝。
当晚7时30分许,被告人宋山木将刘×叫至其办公室,再次挽留刘×未果后,即提出要刘×去一个地方打扫卫生。晚8时许,被告人宋山木驾车载着刘×来到其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太白路北松泉公寓3栋809室。进门后,被告人宋山木叫刘×去洗脚、打扫卫生。期间,被告人宋山木继续挽留刘×,并表达了喜欢之意。遭到刘×拒绝后,被告人宋山木即对刘×进行威胁、恐吓,强令刘×脱掉衣服,在刘×告知其处于月经期后,仍然拿出一个按摩器对着刘×阴部来回震动,随后强行与被害人刘×发生了性关系。
被害人刘×于次日6时许到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南园派出所报案,控告被告人宋山木对其实施了强奸。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的阴道拭子及内裤裆部护垫上均检见精斑物质,其中刘×内裤护垫斑迹上精斑与被告人宋山木的STR分型一致,同一认定几率大于99.99%。
2010年5月12日,被告人宋山木前往深圳市公安局罗湖东晓派出所投案。
法院核定,被告人宋山木造成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经济损失人民币4205.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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