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宣判:宋山木强奸罪成立
罗湖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山木违背被害人刘×意志,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山木强奸被害人刘×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宋山木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否认强奸被害人刘×的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
另外,公诉机关还指控宋山木于2008年3月9日在济南强奸了被害人李×婷的另一起犯罪事实。对此,罗湖法院认为,公诉机关认定该事实的证据,仅有被害人李×婷的陈述及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对现场未提取遗留物,也未进行法医鉴定,李×婷的门诊病历也不能证实其有损伤,济南市妇幼保健院检验报告单显示镜下未找到精子。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山木强奸被害人李×婷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宋山木采用胁迫手段,强奸妇女一名,量刑起点为三至五年,综合考虑被告人宋山木犯案手段、认罪态度及自动投案等情节,决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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