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死刑的适用,是文明程度的提高,但并不等于刑罚可以减少威慑力度。因为迄今为止,刑罚仍然是人类社会对付犯罪的最有效手段之一。
对贪官不能废除死刑——这是近日举行的“检察权优化配置”学术研讨会上,法律专家们提出的,虽然“我们总体的发展方向是稳步地减少死刑,但对贪污、受贿数额比较大的,还是要判几个死刑。”
废除和减少死刑是文明社会的发展趋势,但当贪污成为社会的大问题,乃至成为制约社会正常发展的“毒瘤”,贪官的死刑废除就不能让民众信服了,专家为此提出的对这类人保留死刑的建议是合乎民意的。虽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其中的核心,但和摆地摊为生的普通民众相比,这样的社会底层民众,是没有能力和途径进行贪污腐败的。目前的现状是,只有官员有公权力,其中的贪官拿着公权力牟取私利。如果只是从惩治机制上去追求平等,就可能带来更大的不平等,因为贪官、腐败问题所反映出的,本身就是社会的不公,原本应该有各种机制来防止,如果到死刑这道最后防线上时提出理性,提出平等,百姓肯定难以理解和接受。因为,贪官凭借事发之前建立的关系网,甚至牟取的非法财富,足以使他们在锒铛入狱之后仍旧拥有特权,再次通过花钱、行贿,获取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这样通过人为的运作而获得“避风港”的并非少数,毕竟我们的公检法并非纯洁的“世外桃源”,很多环节没能和我们废除死刑的文明初衷同步……在这种背景下,对贪官保留死刑,也是符合民众认同的“乱世用重典”,是新形势下必要的“特事特办”。
限制死刑的适用,是文明程度的提高,但并不等于刑罚可以减少威慑力度。因为迄今为止,刑罚仍然是人类社会对付犯罪的最有效手段之一,而刑罚如果过于轻缓,失去其应有的威慑力度,则犯罪者本人得不到应有的教育,受害者也会因此对社会产生仇视。具体到贪官,其罪恶的受害者是整个社会,远比单一的杀人放火所伤及面要大得多,对这种行为不保留死刑,很容易使刑罚失去应有的威慑力度,甚至将让刑罚的功能丧失殆尽。
死刑具有强大的威慑力毋庸赘述,但并非死刑规定得越多,犯罪便越少。我国1997《刑法》对60余种罪名规定死刑,罪种过多,反而导致死刑威慑力减弱。因此,在向实现死刑废除的最终目标循序渐进的过程中,必须限制死刑的适用对象,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如此,才能使越来越少的死刑判决发挥更加清晰的惩戒效果。在限制适应对象和复核过程中,贪官的量刑过程也得以透明公开,除了帮助其判决的客观,也是对贪官“预备役”的一种最好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