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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幼苗更需要行政呵护
慈善幼苗更需要行政呵护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雷泓霈 时间:2010-12-27 17:36

  12月23日,云南财经大学毕业生严端素告诉记者,自去年8月以来,严端素和20多名志愿者利用课余时间,为农民工子女辅导作业。然而半个月前,严端素却突然收到昆明市五华区教育局的处罚决定书。五华区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家明确规定,必须取得当地行政教育主管部门的审批,拿到行政教育许可证才能开展办学(据12月24日《人民日报》)。

  现代社会是和谐社会,对于各种慈善行为、慈善组织、慈善个人,各级行政部门应在自由裁量权允许的范围内,为慈善事业提供畅通无阻的行政支持,从而激活社会更多的慈善热情。比如新闻中的“慈善幼苗”,举办者不是为了牟利,不是商业行为,管理者就不应将其界定为社会力量办学。有关部门没有必要给其戴上“擅自招生办学”的大帽,完全可以按慈善行为去处理。毕竟,慈善的人越多,就越能达成和谐的人际关系,激发更多善心,从而助推社会的稳定。明智的政府更应倍加珍惜这种秩序内的维稳机制,多提供行政便利,而不是设置门槛。 

  遗憾的是,五华区教育局还是开出了“处罚决定书”。这让人难以理解,难道传播公益也是一种过错?按此思维,僧院的施粥行为,是不是也要办卫生许可证?编织毛衣献爱心者,是不是还要有产品合格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相关从业者必须具备教师资格证,注册资金固定资产不能少于20万,流动资金不能少于10万,办学场地不能少于220平方米等。穷学生是绝对没有这个经济能力的,依此而行,很多慈善行为恐怕都会胎死腹中了。行政部门所谓的“规范管理”实际上是扼杀了社会的公益热情和慈善血脉。这恐怕不是管理者所希望看到的。 

  我国的慈善事业之所以面临窘境,与慈善机制管理体制中存在的诸多矛盾有关。慈善组织必须要有“官附性”,才能得以生存。但对政府依附的多了,往往又会削弱慈善行为本身的独立性和民生性。所以,有专家认为,中国未来的慈善事业要想持续发展,政府应该给予民间慈善机构更大的发展空间,大力发展自下而上的慈善组织。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对公益慈善事业采取开放态度,降低慈善组织登记注册门槛等等。法律确实可以对公益慈善组织设计一些监管性机制,但绝不能为公益慈善组织设置太多障碍。 

  慈善幼苗需要行政呵护,管理者更要站在社会发展的高度,看到规范所起的效应。要让慈善行为自由发展,政府有关部门应立足原则,灵活变通,既不违反原则又能让慈善行为得到传播,为社会奉献更多的和谐因素。

(编辑:黄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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