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成都12月28日电 记者28日从四川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就宜宾市原副市长陈光礼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光礼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弟陈光明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人民币20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光礼从2002年10月至2009年2月在担任达县县委书记和宜宾市副市长期间,先后利用在达县主管全面工作和在宜宾市分管城市规划建设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四川某公司等11个单位或个人在争取项目、工程建设、协调施工环境、推进施工进度、资金拨付、人事安排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11个单位或个人送的人民币2222万元、美金10万元、港币10万元以及价值103万元的越野车一辆。
据介绍,2009年3月1日,陈光礼在成都大成宾馆与他人打牌时被四川省公安厅治安中队查获,陈光礼随后被四川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双规。在组织侦查阶段,陈光礼主动交代收受单位或者个人贿赂,检举他人犯罪事实。2009年3月25日,其弟陈光明被依法逮捕。
法院还查明,陈光礼弟弟陈光明为其兄陈光礼保管的财物均是陈光礼亲自交接,或者授予其从他人手中接收,金额巨大、次数频繁,时间段均为陈光礼任县委书记和副市长期间。被告人陈光明在明知是陈光礼犯罪所得情况下,将上述资金以自己和家人的名字分散存入了绵阳、达县等地的多家银行。
法院认为,虽然陈光明代陈光礼收受财物,但两人事前没有通谋,且陈光明接受送给陈光礼的财物时,并不知道这些人对陈光礼有何请托,也没有代为转达请托意向,只按照兄弟二人的默契为陈光礼保管财物。陈光明主观故意是以自己的身份为陈光礼保管财物,掩饰其非法所得。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陈光明共同受贿的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光礼在担任达县县委书记、宜宾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捕后,其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同时积极检举他人,经查属实,有立功表现;案发后其及时退清赃款,追回人民币共计约2222万余元、10万美金、10万港币。
而陈光明明知其兄陈光礼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交给自己保管的人民币共计1700余万元、美元3万元、港币10万元等巨额资金是受贿,还将巨额资金转存,并用于投资或者购买房屋,掩饰其来源和性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光明代陈光礼收人民币900万元,系陈光礼陈光明共同受贿的定刑不准,法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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