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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市黑老大获刑20年 曾贿赂警方平息事态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0-12-31 13:48

  长春黑老大郝伟成犯“九宗罪”

  二审维持原判获刑20年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千万元

  核心提示:郝伟成被长春”道上“的人称为“春哥”,在郝伟成未落网前,他控制着长春市宽城区78线果品批发市场,非法利润上百万元,之后,郝伟成又与黄金英等人勾结,用暴力等手段控制长春太平洋鞋城与长春市站前、大马路、路路通等几个鞋城的产权或经营权。2010年9月19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郝伟成、黄金英、包文斌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郝伟成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诬告陷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万元。另外,该团伙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或拘役。

  12月30日,郝伟成涉黑案在吉林市二审公开宣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裁定:全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郝伟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行贿罪、犯敲诈勒索罪、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犯聚众斗殴罪、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犯寻衅滋事罪、犯非法拘禁罪、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千万元。

  劣行回放:被告人郝伟成:“道上”称为“春哥”,男,46岁,无职业。曾因流氓罪于1983年10月7日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因乱收费威胁工商管理人员,于1996年7月29日被劳教一年;现因破坏生产经营于今年1月1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月8日被逮捕。

  “春哥”靠78线果品批发获利上百万

  郝伟成在长春算是有名的社会大哥,“道上”的人习惯叫他“春哥”。1990年,郝伟成淘到他的第一桶金。郝伟成纠集犯罪嫌疑人沙金河、张俊来、杨国庆、王辉、麻云生(另案起诉)等当时在长春很有“名气”社会人物,组建了一股流氓势力团伙。用暴力等手段控制长春市宽城区78线果品批发市场、蔬菜批发市场,强行收取经营业户保护费,控制、垄断部分应季、热销水果的产地、运输、销售渠道,大肆敛取钱财,非法获利上百万元。

  1996年,郝伟成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劳动教养一年。表面上,郝伟成退出78线,但他将其势力及库房等资产交由妻兄、犯罪嫌疑人杨立,妻弟、犯罪嫌疑人杨凯负责,郝伟成幕后操纵。

  与此同时,郝伟成为树立“黑道大哥”的地位,亲自参加或指使手下成员常振海、陈宇、张俊来、杜伟、谢如娇、王宝(在逃)、孙鹏春(在逃)等在长春市绿园区、宽城区、农安合隆镇等地持枪聚众、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两人重伤、四人轻伤、多人轻微伤。但由于郝伟成有各种社会关系,最终,大部分团伙成员没有得到依法查处,郝伟成成了长春当时真正的“大哥”。

  贿赂官员“犯事”后寻求庇护

  2000年之后,郝伟成与黄金英、包文斌勾结,形成了以三人为首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分工明确,郝伟成以暴力手段充当打手、看场子、摆事平事;黄金英负责资金运作和公司的经营活动;包文斌在社会上编织关系网,拉拢、贿赂政府官员,寻求庇护。该犯罪组织以合法的公司为载体,组织成员按照级别统一指挥,遇有强拆、聚众斗殴、摆阵等重大事项由组织者电话召集,统一行动。在实施强行拆迁的犯罪过程中统一佩戴警用头盔,着保安服装。

  该组织成员的经济来源由组织者犯罪嫌疑人郝伟成、黄金英、包文斌提供,史红宇等骨干成员均由犯罪嫌疑人黄金英的路路通鞋业有限公司开工资。在该犯罪组织成员参与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刑事犯罪之后,犯罪嫌疑人郝伟成还负责为手下成员摆事,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拉拢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公职人员的包庇、纵容,诬告陷害被害人及无辜群众,利用各种手段将暴力行为掩饰为民事纠纷,蒙蔽侦查机关视线妄图逃避打击。

  强行霸占新世纪鞋城警察开绿灯

  2003年起,郝伟成、黄金英等人通过威胁手段逐步控制了温州至长春市的鞋业物流,利用不断聚敛的钱财采取非法手段逐步控制、购买了长春市站前大马路、路路通、太平洋等几个鞋城的产权或者经营权。为达到垄断长春市整个鞋业批发的目的,2009年5月间,犯罪嫌疑人郝伟成、黄金英、包文斌等人指使犯罪嫌疑人张东青等人采取暴力手段抢占了新世纪鞋城。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黄金英、张东青等人以收取抵押金和保安费等名义,强行向其他物流业主收取巨额钱款。

  该犯罪组织以“摆队形”等手段恐吓竞争对手,以暴力讨债、暴力拆迁、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暴力讨债、敲诈勒索、垄断鞋业批发及物流、参与和入股工程建设、骗取征地补偿款。

  2008年12月12日,中行西安大路支行将星光大厦二、三楼资产转让万行事业投资有限公司。2009年年初,犯罪嫌疑人包文斌、郝伟成、黄金英将目标对准了温州商人吴建超的新世纪鞋城。2009年4月20日,万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将上述房产转让给犯罪嫌疑人包文斌,黄金英实际出资3000万元,以包文斌名义购买了新世纪鞋城所在地星光大厦二三层产权后,通过非法手段将产权变更到犯罪嫌疑人张东青及刘丙生名下。

  郝伟成等人在明知吴建超租赁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经密谋策划指使犯罪嫌疑人张东青、肖瑞华等犯罪嫌疑人强占新世纪鞋城。在强占新世纪鞋城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包文斌、黄金英等人为防止公安机关干预,经策划由包文斌出面,黄金英出钱送给原长春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局长廖春明现金10万元,将刑事犯罪当作经济纠纷。

  案件引起省委书记高度重视

  2009年7月以来,省“打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公安厅刑侦局多次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长春市路路通鞋业公司包文斌等人,多年来在长春市鞋业批发领域中称王称霸,靠暴力手段威胁、伤害其他经营业主,垄断了长春市鞋业批发、物流市场,请求公安机关打黑除恶,依法严惩以郝伟成、包文斌、黄金英为首的涉黑犯罪团伙。

  省委、省政府领导对此案高度重视,省委书记孙政才,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李申学多次作出指示、批示,并成立了以李申学为组长的专案领导小组,指挥案件侦办工作。根据案件需要,省公安厅指挥吉林、辽源、长春等地公安机关对郝伟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侦查,并指定由吉林市公安机关为主查办。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案件公诉、审判工作。2009年12月17日将案件指定由吉林市公安局管辖具体侦办。2009年12月29日,吉林市公安局根据对先期材料的审查、暗访工作情况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对该案立案侦查,同时会同吉林省检察机关侦查部门成立专案组对本案一并侦查。

  2010年1月11日至5月期间,专案组根据部署先后在吉林省长春市、北京市、辽宁省沈阳市、海南省等地将本案犯罪嫌疑人郝伟成、黄金英、包文斌、刘明宇等40余人抓捕归案,该案侦查历时5个月。


  二审重新认定“四宗罪”

  2010年9月19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郝伟成、黄金英、包文斌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郝伟成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诬告陷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万元。另外,该团伙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或拘役。

  12月30日,郝伟成涉黑案再次开庭审理,该案一审宣判后,郝伟成等16名原审被告人提出上诉。郝伟成对他犯有的“九宗罪”中4项罪名提出异议,经过再次审理,二审重新了认定了郝伟成的“四宗罪”。

  一宗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成立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对于上诉人郝伟成、黄金英、包文斌及其辩护人提出认定郝伟成、黄金英、包文斌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刘明宇、朱国华、王苏宝及其辩护人、上诉人史红宇、谢如娇提出认定刘明宇、史红宇、朱国华、谢如娇、王苏宝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以郝伟成、黄金英、包文斌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已经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所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构成要件。综上,认定郝伟成、黄金英、包文斌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刘明宇、史红宇、朱国华、谢如娇、王苏宝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郝伟成、黄金英、包文斌、刘明宇、史红宇、谢如娇、朱国华、王苏宝等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郝伟成、黄金英、包文斌、刘明宇、史红宇、谢如娇、朱国华、王苏宝及各自辩护人的此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二宗罪:行贿罪成立

  对于上诉人郝伟成及其辩护人提出2007年向安然行贿50万元、2009年6月向杜占华行贿10万元、2009年6月向徐为民行贿5万元、2009年6月向王子桐行贿52万元定性错误,构成介绍贿赂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郝伟成向安然、杜占华、徐为民、王子桐行贿的行为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故郝伟成及其辩护人提出此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对于上诉人郝伟成及其辩护人提出郝伟成向叔宇峰行贿115万元、向安然行贿价值30万元房产构成行贿罪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认定郝伟成向叔宇峰行贿115万元、向安然行贿价值30万元房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郝伟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此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三宗罪:敲诈勒索罪成立

  对于上诉人郝伟成及其辩护人提出敲诈广丰矿业、王春玉两起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认定郝伟成敲诈王春玉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郝伟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此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四宗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成立

  对于郝伟成及其辩护人提出认定郝伟成2007年组织人员到四平市摆队形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认定郝伟成参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郝伟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此项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于郝伟成、黄金英、包文斌及其辩护人提出认定郝伟成、黄金英、包文斌组织打砸新世纪鞋城,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认定郝伟成、黄金英、包文斌组织指挥张冬青、刘明宇、赵海亮等人打砸鞋城,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郝伟成、黄金英、包文斌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此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于黄金英、包文斌、刘明宇等15名被告人提出的上诉意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其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决定不予采纳。

  二审维持一审原判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郝伟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之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非法拘禁他人之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之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组织、领导他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经营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之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之行为构成行贿罪;违法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之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之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组织、纠集他人聚众斗殴之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组织、纠集他人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之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郝伟成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按照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郝伟成敲诈勒索数额巨大、行贿情节特别严重、非法持有枪支犯罪情节严重、组织、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犯罪、寻衅滋事犯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非法拘禁犯罪,均应依法惩处。

  黄金英、包文斌、刘明宇等15名上诉人及其他原审被告人均构成第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之罪名,第一审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郝伟成团伙28名成员获刑

  被告人郝伟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千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千万元。

  被告人黄金英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千万元。

  被告人包文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千万元。

  上诉人刘明宇等其他2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或拘役。


  郝伟成部分团伙成员自然情况:

  被告人黄金英:女,35岁,长春市路路通鞋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于今年1月1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包文斌:男,48岁,长春市路路通鞋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于今年2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明宇:男,28岁,无职业。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今年4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史红宇:男,29岁,无职业。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今年4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赵海亮:男,30岁,无职业。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今年3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常振海:绰号“大海”,男,46岁,无职业。曾因殴打他人被治安拘留两次;因流氓殴斗被劳教三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伤害被收容一个月。现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今年6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唐复忠:男,51岁,无职业。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今年3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宇:绰号“大宇”,男,43岁,无职业。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伤害罪被劳教二年。现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今年6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谢如娇:绰号“小娇”,男,36岁,无职业。曾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现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今年3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兴:男,24岁,无职业。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今年2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宋义:男,30岁,无职业。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现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今年3月1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钱亮:男,26岁,无职业。曾因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现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今年5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跃光:男,34岁,无职业,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今年4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曹阳:男,25岁,无职业,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今年3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国华:男,46岁,个体经营者。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今年4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东青:女,57岁,长春市路路通鞋业有限公司经理。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今年2月8日被逮捕。被告人王苏宝:绰号“小虎”,男,30岁,长春铁路客运段乘务员。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今年4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守民:绰号“二民”,男,32岁,无职业。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今年4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科:男,37岁,长春市豪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今年4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继良:男,39岁,无职业。曾因扰乱社会治安于2000年11月24日被劳教一年。因涉嫌犯窝藏罪,于今年3月1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牛俊志:男,46岁。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8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窝藏罪,于今年3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肖瑞华:女,49岁,长春市人,长春市太平洋鞋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今年2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贾广全:绰号“宝子”,男,30岁,无职业。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今年2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肖永伟:男,54岁,长春市太平洋鞋城副总经理。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今年2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国辉:男,42岁,无职业。曾因故意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今年2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明红:男,51岁,长春市安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因涉嫌诬告罪于今年3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世彬:男,40岁。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今年4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吕青海:男,45岁,长春市兆隆饭店董事长。因涉嫌诬告罪、介绍贿赂罪于今年2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连生:男,42岁,无职业。因涉嫌寻衅滋事于今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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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亚经贸新闻] [作者:亚东] [编辑: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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