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月1日消息(记者 黄敏)2011年1月1日,《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在31日下午召开的《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上,专家解读了多项新增细化的内容,并指出,《条例》将为市民日后的物业维权提供更多依据。
空置房物业费也要全交
海南省物业协会常务副会长洪娅汝女士介绍,针对小区业主反映物业收费不透明的问题,《条例》中增加了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条款,其中就规定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要适时调整并每3年公布1次,政府制定或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应当实行听证。
《条例》规定,物业依法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全额交纳。洪娅汝指出,此条规定就将目前关于“空置房只收70%物业管理费”规定给取消了,即表示,不管业主是否居住、使用房屋,都必须全额交纳物业管理费,因为房屋已经依法交付给业主,业主不居住视为放弃其自身权利,但不代表同时放弃其义务,因此这条规定也将极大地解决了物业费用不到位而产生的物业管理水平下滑的问题。
不得只出售不出租车位
随着有车一族的增加,车位已经成了小区业主与物业之间矛盾的一大“导火索”,还出现了有人恶意大量购买并囤积车位的情况。如何分配小区车位?洪娅汝指出,《条例》里有“突破性”的明确规定。
《条例》明确指出,建设单位或业主不得将车位、车库出售或转让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购买车位、车库的,房产登记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同时,建设单位不得只出售而不出租车位、车库。车位、车库数量等于或少于物业管理区域的房屋套数时,每套房屋只能配套购买或租用一个车位或车库。车位、车库有空余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再次租用一位车位、车库;也可以临时出租给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单位、个人,但业主、物业使用人有需要的,应当随时收回。
专项维修资金紧急时可动用
《条例》里增加了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条款,其中规定,物业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条例》的另一大“突破”在于,增加了关于紧急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条件及程序的条款,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严重损坏、故障,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人身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动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在书面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并经在住业主过半数同意后动用专项维修资金。专家指出,这相比原本规定要经过三分之二业主以及占有小区建筑面积三分之二的所有人同时同意方可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增加了灵活性,也符合部分小区“候鸟业主”较多的实际情况。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