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馆吃饭 车窗被砸电脑丢了
海口网1月6日消息 1月3日中午,海口市民张小姐和朋友到海口国贸中心大厦一家餐馆吃饭,并将本田轿车停在大厦停车场,没想到吃完饭出来,发现轿车车窗玻璃被砸碎,放在车内的笔记本电脑丢了。张小姐找到停车场的保安,保安称他们只收取3元管理费,财物丢失概不负责。目前金贸派出所已介入调查。
当日下午,记者在国贸中心大厦楼下见到了张小姐。她的轿车副驾驶位置的车窗玻璃被砸碎。张小姐介绍,她停车的位置距离停车场保安室仅有10米远,“当时有10来名保安在上班,他们怎么没发现车子被砸呢?丢失的笔记本电脑价值8000元,电脑里有重要资料。”张小姐说,停车场内没有安装监控摄像头。张小姐找到了停车场的管理方海南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物管处工作人员告诉张小姐:“我们只收场地费,没有看管车辆的义务,车辆的一切损坏及车上物品被盗,我们概不负责。”工作人员让张小姐看停车场内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告示》。停车场入口处的告示牌上写着“车辆停放按次收费,停车超过十分钟后开始收费;白天停放7时至22时30分收费每次3元;停车场只提供车辆停放场地,不负责看管,如有车辆丢失、损坏、物品被盗等情况,一切后果与停车场无关”。
张小姐对工作人员说:“你们既然收了我的3元停车费,就应该负责我们车辆的安全,对吧?哪有只收钱,出事了不管的道理。”
海南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质量管理总监李燕解释:“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不是我们自己制定的,而是依照物价局的停车收费通知制定的,我们收取的停车费,是用于清洁、照明、场地设备、设施维修保养和管理人员的工资发放等开支,没有包括车辆保管费。”
李君律师认为,停车场收取停车费,就应该为车主提供安全保障。张小姐车上的物品被盗,物业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主要看保安是否尽到了安保义务,例如巡逻、看管等。如果张小姐能够提供保安不负责任的证据,物业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李君律师表示,停车场收费公示牌上的免责条款,这是物业公司限制了当事人的权利,排除自己责任的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从以上规定看,物业公司的规定涉嫌霸王条款。张小姐已向金贸派出所报案,警方已介入调查。张小姐表示,如果物业不赔偿她的损失,她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