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月10日消息 日前,东方市法院对东方感城镇加富村委会原书记麦某、主任张某、副主任林某、委员兼文书苏某贪污征地补偿款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张某、林某、苏某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据了解,2009年6月底,感城镇政府检查发现加富村的海防林受旱严重,决定对这些海防林进行抗旱,随后做了抗旱费用预算,并决定海防林抗旱打井取水、买水管输水、组织村干部浇树等工作由加富村委会党支部书记麦某、主任张某等人负责落实,资金由镇政府负责。在抗旱工作中,麦某并没有购买水管,而是私自将西瓜种植老板弈某寄放在其家中的胶水管拿来输水浇树。2009年7月2日,麦某以抗旱需要购买水管为由,到东方感城税务分局虚开了一张9550元的发票,然后到感城镇政府报销,骗取了9550元海防林抗旱款后,将该款全部挥霍。
2009年7月12日,被告人麦某、张某、林某、苏某在感城镇加油站喝茶时起贪念,欲侵吞感城镇政府帮加富村掌管的风能发电场征地补偿款。4人商议后,麦某和张某以抗旱开支的名义,到镇政府预支了一笔加富村风能发电场征地补偿款14000元,后由苏某作为经办人,林某作为证明人,麦某作为核实人,张某作为报销同意人,做虚假开支,虚开一张加富村委会雇工抗旱浇树花费共计14000元的收据。并以发放海防林抗旱浇树补助为名,将14000元的收据作为付款凭证在村委会账簿上入账,非法占有该笔14000元征地补偿款,4人均分各得赃款3500元。经群众检举告发,案发后4名被告主动到东方市检察院投案自首,并积极全额退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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