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月10日消息 9日,记者从海口市地税局获悉,为确保土地增值税税款及时、均衡、足额入库,根据有关规定,海口市地税局日前下发通知,对2011年1月1日前,凡未进入清算程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预缴或足额预缴土地增值税税款的,将依法追征并加收滞纳金。
据了解,土地增值税实行按月预缴,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预缴税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对以往年度至今尚未预缴或足额预缴的税款要按规定进行追征,同时给予滞纳金处罚。凡未按规定期限预缴土地增值税,拒不申报补缴税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处罚处理。
海口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已领取《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列入本次追征的范畴,对其以往年度至今,尚未预缴或足额预缴的预征税款可不单独追缴,纳入清算一并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足额预缴土地增值税税款后,按照规定自行清算申报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期限内补缴土地增值税的,不加收补缴税款的滞纳金。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