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月11日消息(记者冯本静 通讯员方茜 翁克川)李某等5人依法取得面积各240平方米的宅基地,经东方市人民政府征用后由于种种原因11年未得任何补偿。 近日,东方法院成功协调该土地赔偿案件,5名原告获得政府行政赔偿款75.48万元。
据了解,5名原告人于1993年4月8日,依法取得位于八所镇新民路西区的一块宅基地,面积各240平方米,该宅基地经东方市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证书。后东方市人民政府为完成市委旧楼装修及礼堂改造工程,将原由东方市滨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建的该项工程改由东方市城富开发总公司续建,并将原划给滨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213亩土地划拨给东方市城富开发总公司用于抵偿该项工程的投资。其中征用的213亩土地中包含了原告等人的宅基地,该片土地被依法征用后,城富开发总公司已将该片土地转让给城市居民作为建房用地。原告等人要不到宅基地,便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诉,要求解决宅基地的补偿问题。
2008年4月22日,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作出了《关于文坚等13户居民宅基地被征用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东土环资(2008)67号]报告市人民政府。后因市政府领导变动导致补偿事宜拖延。2009年5月25日,原告向被告东方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赔偿申请,但被告并未作出赔偿。为此,原告向东方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东方市人民政府赔偿其土地款人民币78万元。
2010年6月,东方法院受理上述案件,庭审后,院长张柏桢、副院长符致俊一起听取案情汇报,并找问题、查原因,主动与市政府协调,多次上门汇报案件审理进展情况。吉市长表示:市委、市政府大力支持法院审判工作,市政府有义务、有责任处理历届政府遗留土地赔偿问题,市政府要带头依法行政,改进工作作风,为构建平安东方、和谐东方,起带头作用。
按照市政府对该案处理原则,东方法院与市政府相关职能协调,同时,也多次做5名原告的思想工作,由于东方法院主动与政府部门沟通做双方协调工作,这起拖了11年的土地赔偿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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