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月14日消息 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了2011年第1号公告--《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的银行和企业可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
《办法》明确,凡获准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境内企业均可以人民币进行境外直接投资,银行可依据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证书或文件直接为企业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相关金融服务手续更加便利;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获准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的企业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获准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境内企业可以将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资利润以人民币汇回境内。
根据《办法》,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机制,加强事后监管,强化银行的真实性审核责任。
央行表示,积极稳妥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将进一步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作用,更好地支持企业“走出去”,进一步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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