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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流动人口连续居住满2年可当县乡人大代表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1-01-14 09:40

  海口网1月14日消息 13日《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审议。草案对流动人口选民如何登记进行了明确,在现居住地有购买住房或有两年以上的租赁住房合同的流动人口即可进行选民登记。

 

  流动人口符合条件可作选民

 

  据了解,关于流动人口选民登记问题,修正案草案第十四条作了规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三款,专门对流动选民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的问题作出规定:一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流动选民,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一)在现居住地有固定工作,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以上的;(二)在现居住地有购买住房或有两年以上的租赁住房合同的;(三)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两年的。” 二是“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可以设立流动人口参选登记站,发动流动选民主动登记。现居住地选举委员会对流动选民实行预登记后,应当主动告知其户籍所在地选举委员会。”三是“已经在现居住地选区参加过上次换届选举的,经核对资格后,可以不需再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继续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

 

  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应规定程序

 

  关于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的市县提出,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应当设定相应的程序。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第二十条修改为:“选举委员会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实事求是地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10名以上选民联名书面提出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来源:南国都市报] [作者:林莹] [编辑:陈肖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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