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自主:判断是否实施“安乐死”,有赖于医学的发展和进步
关于“安乐死”,我们到底该做些什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陈光中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把“安乐死”列上议事日程还需要一段不短的时间,要循序渐进地去做这件事。“开始的时候要坚持一点,即要以患者本人的意愿为主。生命是患者自己的,生命权只能属于他本人。不论是医院、家属还是其他的什么人,任何人都没有权力决定患者的生死。”
“如果是患者本人确实希望实施安乐死,那么我倾向于支持,”陈光中解释说,“因为他得了重病、绝症,疼痛难忍,感觉已经没有希望了,或者不愿意家中家属的负担,想要了结这一切,是可以理解的。他本人有处分其生命的权力。”陈光中强调,如果在患者昏迷状态下由亲属来做决定,就要非常非常审慎了,“一定要等到社会发展到一定水平了,各种法律规定充分完备了,公民素质也极大提高了,才可以考虑”。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庄劲则认为,“安乐死”的实施以及相关规定的制定,还与医学的发展进步有着直接的关系。他举例说:“比如,一种疾病发展到哪个阶段,到底是能治还是不能治?一个患者昏迷了,他能不能苏醒,需要多长时间能苏醒,苏醒之后还会不会反复?一个人成了植物人,现在没有办法挽救,那么大概要多久之后能够发现救治的办法?这一切的问题,都要依赖医学的发展和进步,而是否可以实施‘安乐死’则有赖于这些判断本身。”
庄劲解释说,如果医学对患者能不能苏醒有了准确的判断,那么在不能苏醒的情况下,对患者实施安乐死是没有问题的,只要制定严格的程序即可。但如果患者能够苏醒,那么无论是本人曾有意愿还是家属决定都不能施行,否则就是故意杀人。“所以,对于‘安乐死’的有关规定应该是个原则性的规定,而且要有一定的预见性。这种规定要把医学的发展进步考虑进去,但对具体时间段的疾病种类、病情标准不宜规定过细,这些可以在相关的解释等当中进行说明,并随着时代的进步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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