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
律师认为适用法律错误
15日,时军锋与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常伯阳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
常伯阳透露了辩护方向,他认为本案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应适用《刑法修正案(七)》,而不是最高院有关诈骗罪的司法解释。
此外,有知情人透露,本案审判长娄彦伟是助理审判员,不具备担任审判长的资格。平顶山中院回应称,助审员可以担任审判长。
时军锋否认车牌造假
15日晚,到达无梁镇派出所后,时军锋面对众多媒体记者掏出一份合同。合同上盖有武警某支队的公章,合同的甲方是两个人,张某和李金良。合同签订于2008年9月,内容是时军锋的4辆车支付甲方每年120万元费用。
时军锋说,他曾购置两台卡车,因为出了几次事故,一年多亏了一二十万元,后经人介绍认识了自称武警某支队的李金良,又经李认识了其介绍为武警禹州中队的张某,李称可以弄到部队牌照。他于是把两台车卖了,另贷款40多万元买了两台新车,在支付了约30万元的前期费用后上路运营,跑了几个月基本没人查,碰上查车也都能顺利过关,他于是与二人签下那份合同。
时军锋还出示了一份武警某部2009年12月给平顶山市公安局的证明,称自2008年5月至2009年1月,该支队进行营房建设,雇用时军锋的两台车替支队运输沙子,分别挂支队30055和30056的车牌,使用期为7个月。对此,平顶山中院在判决书中称,经查没有李金良此人,并称车牌为假造,判决中没有提及张某。
时军锋15日晚出示给众媒体的材料中还有一份车辆处理放行通知单,对象是河南省治超办,内容是武警部队方面已对时军锋的两台挂军牌的车辆作出处理,请对方按规定处理后予以放行,落款日期为2009年6月25日。时军锋说,他之所以认为所挂牌照为真,是在此前几次包括河南方面对车辆的查验中,他的车均检验合格予以通行。
高速路公司称绝无内鬼
时军锋出示的合同中,还写明每月支付给平顶山下汤收费站正副站长5000元费用。
据了解,下汤收费站站长叫王欢,副站长叫李占峰。15日晚,在郑尧高速公路平顶山服务区,记者见到了时任下汤收费站站长的王欢和副站长李占峰。两人都称从没见过时家兄弟,也没签过此类合同,更没收过合同里说的每月5000元的工资。
中原高速平顶山分公司总经理助理金煜伟说,这几天传高速公路有“内鬼”后,公司多次对王欢和李占峰等人进行内部调查,没有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他还说,正是王欢和李占峰发现可疑向平顶山分公司报告,才导致两辆车被查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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