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居民不纳税,或者年纳税低于5万元,就没有资格购买汽车——这是在浙江省政协委员周建桥在省政协会议上提出的建议。周建桥的观点是:国家在道路交通设施上的投入来自纳税人,如果居民不纳税,购车占用公共设施就是不合理的,“给国家增加了额外负担”,为了治堵,应该限制不纳税的居民购车,只有企业或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个人才有购车资格。(1月17日《东方早报》)
购车是公民的正当权利。政府在交通设施上的投入来自全体纳税人,所建交通设施亦为全体民众共享,既然是“公共设施”,每个人都有权“占用”之,岂能将公民分为三六九等,允许有些人占用而禁止另一些人占用公共设施?纳税较少的人如果没权买车,是不是也没有权利在大街上行走?因为城市街道同样是公共设施,建设投入也来自纳税人,所谓“不纳税”的人就没有权利占用——“不纳税不准购车”之荒谬可笑,无以复加!
实际上,任何人购车、用车,在占用公共设施的同时也在为政府的税费收入添砖加瓦,购置税、车船税、燃油税,过路费、停车费、验车费、车牌费……没有这些繁多的税费收入,政府在公共设施上的投入从何而来?人们购车、用车怎么就“给国家增加了额外负担”呢?
年缴纳个税5万元以上意味着年收入25万元以上,这就意味着不仅是“不纳税不准购车”,而且是“富人才有购车资格”。如此荒谬,已经让人失去了批驳的兴趣。我想说的只是,如果只有少数富人购车、用车,政府到哪里去收那么多税费?收费公路岂不要闲置?国内汽车工业何以振兴?那些收费的、卖车的、验车的、修车的、洗车的人岂不要失业?
当中国进入汽车社会,一些政府部门对待汽车的态度是复杂的:收取税费时唯恐汽车数量太少,治理拥堵时又嫌汽车数量太多,拉动内需、增加政府收入时刺激汽车消费,治理拥堵、保护环境时又想方设法抑制汽车使用,将人们使用汽车视为巨大的负担。最理想的状态是大家都买车但都不用车,既增加政府收入又不给城市添“堵”,可是世上哪有这等好事,政府岂能只享受汽车社会之利而不愿承担其弊。政府既然通过汽车消费获得了大量收入,就应该承担起扩大道路资源、保证道路畅通等公共服务职能;广大车主既然为政府收入、拉动内需、汽车工业发展以及就业作出了巨大贡献,就有权享受更好的道路交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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