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根本上来说,法律监管的缺失才是产生各种消费纠纷的根源。“目前法律对于规范企业发卡行为确实是空白。”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冬表示。
据了解,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曾颁布了《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其中对发卡单位的资质作了相应的规定,但该《办法》在2007年11月被废止。此外,现行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有关规定在预付卡这种消费支付方式兴起之前便已制定,用来解决预付卡消费纠纷则略显“力不从心”。
“《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被废止了之后再也没有出台相关法律文件。其实这个管理办法被废止之前也从来没有企业认真遵守,因为实施难度太大。”吴冬告诉记者,按照《办法》规定发行超过1000元面值的会员卡都必须向央行报批,申报企业还需要提供财务报表、律所法律意见等资料。“如果真的每张卡都去审批,央行怎么都忙不过来。而且一些小美容店可能总共就只发了几万块的卡,根本就没有财务报表,也几乎不会和律所接触,这些条款显然不现实。”
事实上,对于谁来监管预付卡企业、究竟应该如何监管目前也仍有争议。“我提到了有三种风险,这对应不同的机构来监管防范。”上海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顾骏认为,服务风险主要由消费者组织和相关行业协会去控制,性质严重的,由职能部门乃至司法机关出面解决。就法律风险而言,主要是经营者有侵占他人钱财的主观故意所导致的风险。这部分风险,尤其是卷款逃跑等恶性事件,超出了民事范围,应该由公安部门来处理。
至于经营风险,顾骏则认为应该主要由消费者来承担。“预付卡相当于预售,消费者在享受优惠的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只要经营者是在规范的情况下开展经营活动,没有将预售所得用于非经营用途,并尽到告知义务,消费者明知经营有风险,仍接受预付费形式,就应共同承担经营不善的后果。”
上海市消保委秘书长赵皎黎则认为,应该设立专门的风险保证金,由相关行政部门以登记形式要求发售预付卡的经营者事先向管理部门交纳风险保证金,一旦出现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情况,可以从风险保证金中给予补偿。“这部分保证金可以由第三方机构银行或保险公司来监管。”
“当然我知道这个制度推行很难。”赵皎黎表示,上海市人大一直在做这方面调研,但推动实行很困难。“保证赔偿金必须要等额,比如你发了多少钱的会员卡就要拿出等额的资金托管,但企业本身发卡就是为了融资,如果全部托管,发卡对它来说失去了意义。”
吴冬还指出,如果预付卡企业的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那么必须依靠公安机关积极立案侦查。“现实中,我们遇到很多情况是企业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但公安机关却仍将其视为消费纠纷,这样消费者权益根本无法得到保障。”
多方专家均指出,目前预付卡消费方面由于法律文件和监管的缺失,消费者只能在进行预付卡消费时多加留心,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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