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月23日消息 一波未平,另一波又起。前不久,海口道客村最牛“钉子户”老林告赢海口国土局,海口国土局承诺将帮助老林拆除围墙,恢复道路。承诺还未兑现,老林又把海口市住建局告上法庭,美兰区法院认为不属他们管辖范围,不予立案,老林不服,上诉到海口中院,海口中院裁定认为美兰区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本案应由海口市美兰区法院立案受理,海口中院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去年11月,“钉子户”老林将海口市住建局告到美兰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海口住建局颁发的拆许字(2008)第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并予以撤销。美兰区法院认为,起诉人林某提出撤销拆迁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及行政赔偿等诉请,系针对不动产的处理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属不动产纠纷范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因不动产引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所涉及的房屋位于海口市琼山区道客村,不属该院管辖,该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林某的起诉,该院不予受理。
老林不服美兰区法院的行政裁定,认为美兰区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海口中院撤销美兰区法院的行政裁定,指令美兰区法院审理此案。
海口中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主要包括特定的行政机关对不动产的所有权及使用权依法作出归属确认及对不动产的处理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本案中起诉人诉请撤销住建局作出的拆许字(2008)第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及确认两次延期使用该许可证违法,该诉请是针对拆迁许可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而提起的;且住建局作出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涉及被拆迁的房屋,但非直接针对被拆迁房屋而作出的行政行为,该行为不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审裁定认定起诉人起诉不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而裁定不予受理不当,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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