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月23日消息 董女士在三亚某医院剖腹产出一男婴后,因羊水粪染,婴儿被转入儿科监护室监护治疗,次日情况平稳后婴儿转回病房由家人监护,但一个小时后婴儿竟突然死亡。经专家鉴定认为,不足以判定婴儿死亡与医方过失行为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法院判决医院承担10﹪的赔偿责任,向董女士夫妇赔偿13549.85元。
婴儿殒命:专家鉴定医方存在过失
2009年3月22日,董女士妊娠足月到三亚某医院住院待产。3月24日凌晨2时,因胎儿宫内窘迫、胎膜早破,医院将情况告知董女士及家人同意后,于当日7时27分,行剖宫术取出一男婴。因羊水粪染,男婴出生后,转入儿科监护室监护治疗。
第二天婴儿情况平稳后,转回病房由家人监护。一小时后,男婴出现无自主呼吸,心率为零,双侧瞳孔散大等情况,医生立即对婴儿进行清理呼吸道(吸出约7毫升奶液)、人工呼吸、心脏按压等抢救治疗,持续抢救10分后,男婴被宣告临床死亡。
2009年4月20日,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作出《法医病理学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认为:董女士之子系羊水吸入性肺炎致机体缺氧,最终因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同年6月30日,三亚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医方和患方同时存在不足,但医方不构成医疗事故,存在医疗过错。
而后,医院向海南省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海南省医学会于2009年8月26日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该医院在产科方面及儿科方面都存在问题,而问题的发生主要是因为医方自身技术水平及抢救设施条件有限所致,但由于患儿在生命体征平稳的状态下转回病房直到家属发现异常死亡的间隔时间极短,不能排除其他意外死亡的可能(如呛奶后食管返流),依目前各方陈述的情况和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判定患儿死亡与医方过失行为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不属于医疗事故。
董女士夫妇认为该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对新生男婴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将医院告上法庭,请求赔偿298092元。
法院判决:医院支付赔偿13549.85元
去年6月2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法院认为,医方的过失行为不是导致董女士之子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可适当减轻医方的赔偿责任,故医方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董女士夫妇均为农业户口,二人之子的死亡赔偿标准应参照海南省交警总队出台的《2008-2009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农业人口标准进行赔偿。法院判决三亚某医院应向董女士夫妇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3549.85元。
10%的赔偿责任
医方为何应承担?
在本案中,三亚市医学会、海南医学会组织有关专家综合董女士夫妇、医方的陈述及相关病历材料对本案医疗争议作出鉴定,其分析意见基本相似,两份鉴定书虽均得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但医方在检查与监护方面存在问题。产科方面:产妇因阴道溢液4小时入院,医方在产前监护及处理时机(剖宫产)的把握方面有欠及时;儿科方面:在新生儿护理方面存在医患沟通不及时、监护措施不到位的问题。
由此可见,医方对董女士及其所生男婴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失,虽然海南医学会的鉴定报告认为依目前各方陈述的情况和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判定患儿死亡与医方过失行为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但这不能作为免除被告承担过失责任的理由,鉴于医方上述问题的发生主要是因为其自身技术水平及抢救设施条件有限所致,其过失行为不是导致董女士之子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可适当减轻医方的赔偿责任,故医方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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