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月26日消息 25日下午,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法制办公室、省公安厅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新修订的《海南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0年11月25日,在海南省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于2011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政委朱新华在此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海南省是岛屿省份,亦是海洋大省,但海上消防力量仍然空白。新修订的《条例》规定了沿海市县应当建立水上或者水陆消防站。目前海口、三亚、洋浦已经全面启动了海上消防站建设。
朱新华说,《条例》制定于1998年,随着建省办经济特区二十多年来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特别是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后,给消防工作带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有的《条例》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消防工作的需要。为此,对98版的《条例》作了全面的修订完善,确立消防宣传教育“从娃娃抓起”,在国内率先明确学校应当选聘专兼职消防辅导员。
朱新华说,农村一直是海南省消防工作的薄弱环节,特别是黎村苗寨和渔港渔村火灾危险性较大,陵水县、五指山市都发生过火烧连营的火灾,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各级人民政府、部门、社会单位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国家重点乡镇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他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发展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各类开发区、工矿区、中心渔港、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消防工作给予扶持。规定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值班等工作职责。《条例》还新设消防安全违法行为24种。
海南省公安厅副厅长国章成表示,《条例》的修订实施为保障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提供了完善法制保障。公安部门将组织专题讲座、法制培训班等多种形式,积极推动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单位、农村、社区和广大群众学习宣传《条例》,做到《条例》宣传工作深入社会,人人皆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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