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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部明确工伤认定:双方有争议用人单位应举证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1-01-31 10:18

  海口网1月31日消息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1月1日开始实施,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与此相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出台了《工伤认定办法》,对具体的认定过程进一步予以明确。

  根据这一办法,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社保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社保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保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保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保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社保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保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参保人员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赔偿标准均有明显提高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在提高保障水平方面迈出一大步。根据新《条例》,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与此同时,《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迅速出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这部分人员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赔偿基数为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而此前规定的赔付标准为,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还将陆续出台工伤预防等配套规章

  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国企“老工伤”也将纳入工伤保险。截至2010年底,全国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人数超过1.6亿。工伤保险制度对保障职工权益、分散企业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已认定为工伤、未纳入统筹管理的国有和集体企业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等老工伤人员,大多仍由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缺乏制度保障,待遇普遍偏低。有关方面估算,全国“老工伤”在130万人左右。国家已明确,今年4月底前,将国有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2011年年底前,将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和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由各地通过统筹基金调剂、企业一次性缴纳部分费用、政府补助等渠道筹集,中央财政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给予一次性补助。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同时透露,下一步还将制定或修订工伤预防、劳动能力鉴定、待遇享受以及经办管理服务方面的配套规章和政策措施。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 [编辑:胡世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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