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琼山区法院原副院长颜礼孝,以妻子王英荣名义和他人合伙开拍卖公司,利用职务之便,将法院的拍卖等相关信息告知拍卖行经营者,从中捞取好处。近日,海口市秀英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颜礼孝有期徒刑10年;同案的琼山区法院行政审判庭原副庭长潘国茂,某银行海口市琼山支行副行长杨运宏、业务部经理蔡珍,及行贿人林宇(拍卖公司经理),一审被法院以受贿罪和行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10年不等。颜礼孝不服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
群众举报拍卖公司违法操作 检方查明法院副院长涉受贿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群众举报称,海南创佳拍卖有限公司(下称创佳公司)在标的物拍卖过程中存在违法操作行为,海口市琼山区检察院于2009年6月24日扣押了该公司的电脑等办公用品,通过破解电脑密码从电脑数据中发现林宇写给颜礼孝《公司发展将向何处去》的信和送给王英荣23万元的收款单据。
林宇于2009年6月30日主动到琼山区检察院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其在拍卖美安糖厂标的物中分别送给琼山区法院原副院长颜礼孝20万元、杨运宏15万元、琼山区法院行政审判庭原副庭长潘国茂6万元和蔡珍4.8万元的事实。
检察机关对林宇、蔡珍和杨运宏侦查期间,潘国茂于2009年7月21日主动到琼山区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在美安糖厂的标的物拍卖过程中收受林宇6万元的事实。同年7月30日,潘国茂又主动向检察机关供述了其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收受其他人贿赂款5.5万元的事实。
副院长以妻名与人合开公司 利用职权使公司“赚”了99万
检察机关查明,今年58岁的颜礼孝是海口人,1996年升任琼山区人民法院副院长。2003年12月,颜礼孝、林宇、吴垂芳各出资5万元,以颜礼孝妻子王英荣、吴垂芳妻子王学荣、林宇的同学丁成文为股东,注册成立了创佳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由林宇负责经营管理。公司成立后,颜礼孝在平时的工作中曾交代时任法院执行庭副庭长的潘国茂,如有拍卖业务要多关照林宇。创佳公司成立后,因没有利润分配,2005年5月10日,王学荣将公司的股份转让给林宇,林宇付给王学荣退股款5万元。
2004年,时任琼山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分管执行庭的颜礼孝,得知美安糖厂72.29亩土地使用权、地上附着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等标的物要处置拍卖,便将该信息告诉创佳公司总经理林宇。因创佳公司不具备拍卖美安糖厂标的物的资质,颜礼孝交代林宇找一家列入《海南省人民法院拍卖机构名册》的拍卖公司进行拍卖。颜礼孝同时交代执行庭法官潘国茂(2004年12月任执行庭副庭长),在美安糖厂的拍卖业务中要关照林宇。
为了能将美安糖厂顺利拍卖,林宇找到曾有过业务联系的盘龙公司总经理王某,商谈合作拍卖事宜。随后,林宇将和盘龙公司商谈的情况,告诉了颜礼孝。颜礼孝告诉潘国茂尽快委托盘龙公司拍卖美安糖厂。潘国茂同意美安糖厂由林宇作为盘龙公司代理人来进行拍卖。
2004年11月12日,林宇以创佳公司的名义与盘龙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同日,为了顺利办理拍卖过程中的相关事务,林宇又以其妻子唐某名下的量线公司的名义,与盘龙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
案件承办人潘国茂征得申请执行人——某银行海口市琼山支行负责该项工作的副行长杨运宏和业务部经理蔡珍同意后,2004年11月24日,琼山区法院和盘龙公司办理了拍卖美安糖厂的委托手续。同年12月9日,盘龙公司以1240万元成功拍卖美安糖厂。同年12月28日,林宇跟盘龙公司结算佣金后,盘龙公司将99.18万元佣金,转入量线公司的银行账户。同年12月30日,林宇将该款转入海口某贸易公司的银行账户。
4名当事人事成后收受贿赂 副院长收取了20万好处费
为了感谢颜礼孝在美安糖厂拍卖中给予帮忙,2005年10月的一天,林宇与颜礼孝联系,驾车将20万元好处费及3万元退股款,送到颜礼孝家中,交给其妻子王英荣。王英荣收下23万元后,在林宇打印好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及收条上签名确认。案发后,林宇供称,若没有颜礼孝的帮助,他也承接不了这单拍卖业务,所以向颜礼孝行贿。23万元中3万元是退股款,20万元是美安糖厂标的物拍卖成交后给颜礼孝的好处费。2009年7月20日和21日,颜礼孝交代亲属共上缴20万赃款。
2005年1月的一天,林宇给杨运宏打电话,约杨运宏到府城一家茶艺馆,送给杨运宏15万元好处费。2009年7月9日,杨运宏交代亲属为其退赃15万元。
2005年1月的一天,林宇电话联系蔡珍,后在送蔡珍回家途中,林宇送给蔡珍4.8万元好处费。案发后,2009年7月6日,蔡珍交代其亲属为其退赃4.8万元。
2005年1月的一天,林宇打电话约潘国茂,到府城镇一家茶艺馆的包厢里,送给潘国茂6万元好处费。
一审判决 法院副院长等5人分别获刑三至十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颜礼孝、杨运宏、潘国茂、蔡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中,颜礼孝受贿20万元,杨运宏受贿15万元,潘国茂受贿11.5万元,蔡珍受贿4.8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林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送给颜礼孝、杨运宏、潘国茂、蔡珍共计45.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且情节严重。
秀英区法院经过审理,于日前做出一审判决:颜礼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2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杨运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潘国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1.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林宇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蔡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4.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副庭长5次 共受贿11.5万元
此外,检察机关还查明潘国茂有其他受贿情节。
琼山建筑工程公司与琼山建筑材料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于2002年5月17日由琼山区法院主持协调双方和解执行。此后,琼山区法院裁定将琼山建筑材料公司位于府城镇建国路16号建材大楼首层的七间铺面按每间11.5万元的价格,变卖、抵债给琼山建筑工程公司(其中,第6、7号两间铺面变卖给买受人王毓山,第8、9、10、11、12号五间铺面抵债给琼山建筑工程公司的项目经理钟家兴)。同年5月20日,钟家兴收到琼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款23万元。为了感谢潘国茂,一天下午,钟家兴通过电话与潘国茂联系,驾车到府城建国路接潘国茂上车,钟家兴在车上送给潘国茂1.5万元现金。
海南云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省财政信用资金管理局房屋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经判决,确认江苏省财政厅财政信用资金管理局,应承担退还海南云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购房款1038550元及利息的连带责任。后因江苏省财政信用资金管理局被撤销,其全部债权任务由江苏省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继受。2005年10月18日,琼山区法院裁定冻结江苏省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国有法人股70万股股份。经琼山区法院主持协调双方和解执行,同年8月,江苏省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转付给琼山区法院执行款共计111万元。琼山区法院将该执行款转入海南云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蓝天的的银行账户。收到执行款后的一天下午,蓝天送给潘国茂2万元茶水费。
王明汉与四川省第十二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原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四川省第十二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公司应支付王明汉贷款22.59万元及利息。2006年5月间,琼山区法院裁定查封、拍卖了四川省第十二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公司已取得的海南新侨(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9栋别墅。2007年5月14日,海南亿能拍卖有限公司转付给琼山区法院拍卖款57.9万元。2007年6月12日,王明汉收到琼山区法院执行款398269.27元。为了表示感谢,王明汉送给潘国茂1万元茶水费。
潘保二与海南琼山昌海土石方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02年10月25日,琼山区法院判决确认,昌海土石方爆破工程公司应支付潘保二工程欠款531088.82元及利息。2007年11月23日,琼山区法院执行回海口市政府欠昌海土石方爆破工程公司工程款34.5万元,拨付给潘保二。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下午,潘保二送给潘国茂1万元茶水费。
案发后,潘国茂于2009年7月23日、9月9日交代其亲属分别为其退缴受贿的赃款共1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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