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邓晓波和邓悉源刊载的上述信息系虚假信息。2008年7月10日,深圳华强针对上述两篇文章发布澄清公告,重申“本公司与三洋合资成立的深圳三洋华强能源公司的合资合同已于2006年6月到期,双方股东不再续签合资合同。该公司已于2006年终止经营并进行清算。目前,本公司没有从事新能源开发的相关项目及有关筹划。”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邓晓波和邓悉源在推荐股票前买入相关股票,在推荐股票后卖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二人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关于“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所述“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责令邓晓波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33万元罚款;责令邓悉源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43万元罚款。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未来将进一步加大对证券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全力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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