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深化对权力监督制约的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执法行为,确保执法办案质量,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法院副院长王红梅,对曾经宣判的一起普通盗窃案记忆犹新:被告人刘某听完宣判结果,失望地说:“同监室的另一个人盗窃数额一样多,人家判了五年,我却判了六年半,我不服,我上诉。”
这件事深深触动了王红梅:为什么同一类案件,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在判决结果上会发生同案不同刑、量刑畸轻畸重的现象呢?能不能将量刑过程脱离案件的人文因素和地域因素,避免同案不同判呢?
一次不公的裁判如同污染了水源;一次不规范的量刑将改变一个人的命运。
王红梅在思考。同时,南京张明宝、三门峡王卫斌、成都孙伟铭醉驾案等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量刑却存在较大差异,也使得规范法官量刑刻不容缓。
2010年10月1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作为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成为新中国刑事法制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
法院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方法,使法官量刑从“估推”到“精确计算”决定刑期,避免因不同的法官由于学识、素养、经验不同,对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得出不同结果。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表示,“这一改革是中国刑事诉讼程序由粗放走向精密,从估推走向严谨、科学、规范的必由之路。”
科学合理的审判程序设置是实现结果公正的根本保障。
法庭量刑过程引入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被法学界普遍认为是改革的一大亮点。公诉人可就量刑提出刑罚的种类、幅度、执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据。同时,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等发表量刑意见,规制法官在控辩双方量刑交锋确定的范围内量刑,减少了量刑的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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