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2月19日消息(记者陈延鹏 通讯员王晓 黄燕)2月11日,龙华区人民法院对文昌籍男子林某强迫两女子卖淫案做出判决。去年4月,林某以打工名义将两女子骗至海口市强行发生性关系,随后还强迫两女子卖淫,法院以强迫妇女卖淫罪依法判处林某有期徒刑10年。
以打工名义骗人来海口
据了解,林某,1980年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住海口市金宇新村一出租屋。因涉嫌强迫妇女卖淫于2010年4月11日被抓获,同年4月17日被刑拘,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3日,林某及林某某(另案处理)以打工的名义将被害人陈某某、洪某某骗至海口市。林某当晚在文昌市一出租屋内强行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后洪某某也被林某带至文昌市。林某于当年4月4日晚在海口市28间房客会所某房内强行与洪某某发生性关系,并用手机拍下,以此威胁两名被害人卖淫,洪某某因害怕便同意,陈某某不同意……4月11日林某在广州火车站被抓获。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相关证据,认为林某应以强迫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林某面对铁的事实竟仍辩称自己在本案中不是主谋,其是帮林某某打工的,一切按其吩咐行事,系从犯,而且自己从没有强迫他人卖淫。
受害人不堪侮辱跳楼
据受害年轻女子陈某某陈述,2010年4月3日,其与洪某某被林某某以当服装店服务员为名骗到海口,哪知刚到就被林某带至文昌市一偏僻的出租屋强行发生性关系,而后林某、林某某多次强迫其卖淫,其均不从。同年4月6日,在海口市一间叫28间房客的宾馆内,林某、林某某和多名女子对其进行殴打,后让洪某某与在房内的三名男子中的一名男子发生性关系,用手机拍下来继续威胁其卖淫。
之后,林某某又开了一间房,并把钥匙交给陈某某,让其先去将空调打开,晚上陪一名男子过夜。因害怕不从可能又要被打,在被逼无奈下趁林某、林某某不注意时跳楼逃脱摔伤,致使右小脚骨折。
据两名目击者证实,2010年4月6日,有一名叫林某某的人在该宾馆开了二间房。当天晚上5时许,听到一声巨响后他们跑出门外,看见一名女子摔在楼与楼之间的铁皮上,林某某及几名男子见状后慌张逃跑。
以为受害人坠亡
最终,林某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称,从2010年1月开始,他在华垦路经营海馨发廊从事卖淫活动。同年4月3日,店里员工林某某从老家骗来两名被害人陈某某、洪某某,为了强迫她们卖淫,其和林某某在她们一到达便将她们的手机和身份证没收。后因陈某某从房间窗口跳了下去,他们以为其摔死了,就分头逃跑,直至被抓。
法院认为,林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后又迫使妇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案发后,林某的家属已主动支付被害人陈某某的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元,依法可对被告人林某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法院依法判决林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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