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岁醉汉遭的士司机咬伤舌头,送院时自行用手按住舌头止血。
海口网2月25日消息 香港一名醉汉24日凌晨在当地尖沙嘴过海“的士”(出租车)站与的士司机发生争执,突然用舌头舔司机脸颊,继而强吻对方,司机不甘受辱反抗,情急下张口噬伤醉汉舌头。二人事后均因涉嫌袭击被捕。
涉嫌强吻司机的醉汉李某(35岁),戴眼镜,穿黑色长袖上衣、牛仔裤及波鞋。李某舌头遭咬伤流血,自行报警由救护车送伊利沙伯医院,送院时自行用手按住舌头,经治理后已无大碍,他事后以涉嫌“普通袭击”被捕。的士司机黄某(53岁)则无表面伤痕,无须送院,他涉嫌“袭击致造成实际身体伤害”被捕,控罪相对较重。
事发于昨凌晨零时许,带醉的李某在上址登上一辆的士,向姓黄司机表示要前往将军澳;由于李某并非过海,司机遂礼貌地要求他到别处之的士站,转搭其它的士。不过,李某不满遭拒载,与司机激烈争论,并从后座俯前压向司机吓唬对方。双方争执期间,李某突然伸出舌头舔司机脸颊,继而更强行捉紧黄的头部,强吻对方。司机感恶心拼命反抗,情急下噬伤李某舌头。李某痛极呼叫,并负伤自行致电报警。
由于李某的舌头受伤不停流血,救护员到场后先为他止血,再把他送院治理。警员经调查后,将二人一并拘捕,案件交由油尖刑事调查队第9队跟进。
涉案醉汉强吻司机,但并无打伤对方,却被警方以“普通袭击”罪名拘捕。执业大律师陆伟雄解释,只要身体发生触碰便可构成普通袭击,不一定要造成伤害,所以即使是舌头触碰对方身体,也能定罪。但他认为,警方其实可考虑改控非礼罪,“男对男亦可构成非礼,强吻对方明显已属非礼”。
至于的士司机反抗时涉咬伤醉汉舌头,被警方以“袭击致造成实际身体伤害”拘捕。陆伟雄表示,此罪与“普通袭击”同属《侵害人身罪条例》,但罪行较“普通袭击”严重,受害人身体要明显受伤或流血,并经过验伤确认伤势,警方才能控以此罪,最高可判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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