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2月25日消息 (记者王燕珍摄影报道)40万元左右买下面积384平方米的房屋,由于卖主迟迟未过户,海口的老吴将卖主告上法庭,老吴说,由于所转让的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属于法律禁止交易的房屋,法院判决他和卖主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老吴很是郁闷。
老吴告诉记者,他是海口市琼山区云龙镇人,2005年初,他看到陈某所贴的房屋出售广告,要出售位于灵山镇新农贸市场一自建房屋,面积为384平方米。经商谈,2005年5月9日,老吴和陈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截止2009年12月15日,先后共支付了400088元房屋价款给陈某。该协议书写着,陈某需将房屋过户到老吴名下,老吴说,尽管他一直催促,但是陈某一直没有按合同约定办理土地过户手续,最后被逼无奈的自己将陈某告上了法庭,请求将该地过户登记到他名下和确认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及过户费用。
而陈某在一审时辨称,他卖给老吴的土地和房屋尽管登记在他名下,可当时卖地时是因买彩票严重亏损急缺钱,于是瞒着妻子低价转让了该房屋。他在其所得国土证的384平方米的地上建起的钢混结构的平顶房和铁皮屋未经报建,没有进行房产权属登记,未办理房产证,房屋建好后用于出租。
2010年7月26日,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转让位于灵山镇新农贸市场的土地及房屋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所转让的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属于法律禁止交易的房屋,应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老吴的诉讼请求。
老吴说,一审败诉后,他不服,又上诉到了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1月25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法院认为,土地及房屋是一个不可分割的不动产整体,“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所转让的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是法律禁止交易的房屋,认定合同无效,原告吴某和被告陈某在进行签订转让合同时都知道该房屋未取得办理权属证书,双方均有过错,应互相返还财产,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老吴告诉记者,现在土地涨价了,尽管陈某愿意把所收他的房屋价款还给他,可他也不愿意把房屋和土地归还给陈某,那样他太吃亏了,由于对二审判决结果不服,接下来他还会继续向更高一级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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