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23时10分左右,新疆乌鲁木齐市钱塘江路27号国贸大厦B座21层顶部彩钢板搭建的办公室发生火灾,火灾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海口网2月28日消息 2月27日20时许,乌市公安局消防局对国贸大厦“2·21”火灾原因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做出了处理意见。
具体处理意见为,首先对新疆通嘉(集团)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魏东(大厦B座21层屋面搭建彩钢板做办公区的内部审批人),过失引起火灾的行为,已由沙区公安分局依据《消防法》相关规定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现已执行。
其次,拟对新疆通嘉(集团)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在国贸大厦B座21楼顶屋面搭建彩钢板并做为办公区使用的违法行为,依据《消防法》相关规定处以六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据悉,国贸火灾过火面积256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30570元,无人员伤亡。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消防局同时表示,为进一步加强火灾防控的措施,将在全市“八大商圈”内开展一次以整治临时搭建建筑为主要内容的消防专项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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