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2月28日消息 到银行自动取款机取款,旁边没有任何人偷窥密码,银行卡也在储户手上,但卡内余额随后仍蹊跷“蒸发”。近日,“高科技黑手”陆某被宜州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
买作案器材
仅花3500元
陆某为宜州市北牙乡平里村农民,虽只有小学文化,但在外闯荡多年后,也“自学成材”,掌握了电脑操作要领。见打工赚钱来得慢,陆某将目标锁定银行柜员机,决定设法窃取他人银行卡信息及密码,再伪造银行卡取款。
2009年8月,陆某和同伙班某(另案处理)合谋后,共同“投资”,花3500元购买了一套伪造银行卡的工具器材,后又邀兰某加入。当月27日下午6时许,3人窜至宜州市庆远镇某银行网点自动取款机前,由兰某负责望风,陆某和班某负责拆卸取款机密码挡板,安装读卡器和微型偷拍器材。
克隆银行卡
盗储户巨款
“改造”取款机后,3人即在附近静待“鱼儿”上钩,果然收获颇丰。20分钟后,3人取走读卡器和偷拍器材,然后利用读卡器复制银行卡信息,再通过笔记本电脑和写卡器等工具,成功克隆储户黄某、肖某等人银行卡。随后,3人通过微型偷拍器材回放画面,轻取银行卡密码。这一切,仅花了几十分钟。
当晚8时许,3人持自制银行卡在宜州市自动取款机上,成功取走储户肖某的5740元现金;次日上午又分别在宜州市、柳州市自动取款机上,取出储户黄某账户的5.3万多元现金。
3人将近6万元赃款平分。不久,该案被公安机关侦破。
信用卡诈骗还是盗窃罪?
宜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与其同伙伪造具有电子支付功能的银行卡,主观上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窃取合法持卡人的卡信息及密码,伪造信用卡后骗取银行现金,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法官认为,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案的自动取款机是在银行监控管理下,根据事先设置好的程序为客户提供服务,是银行营业柜台提供金融服务的延伸和扩展,而盗窃罪侵犯客体只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表现为具有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本案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不具秘密窃取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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