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掉集资房指标后反悔两同事对簿公堂
海口网3月7日消息 公司集资建房,允许内部员工转让指标。王宏和关在旭这么做了,一个获得指标,一个赚得约20万的转让费。原本是双方各得所好的事情,却因为“房屋可以办理产权证明”这一“利好”消息的传出,让两位原本关系很好的同事最终对簿公堂。
20万转让了集资房指标据了解,王宏和关在旭都是三亚一家公司的员工。4年前,公司组织员工在自有土地上集资建房。其中,王宏符合条件,参加了集资,并随后与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
根据协议书约定:房屋按照每平米约2300元的价格预售,最终价格根据竣工后决算多退少补;所建房屋交付时暂不具备办理个人产权证的条件。合同签订后,王宏按照2300元每平米的价格,向单位交付部分房款13万余元。
王宏的同事关在旭,却错过了集资建房的好机会。但根据公司规定,公司内部员工可以进行集资房转让,这让关在旭看到了机会。
后来,关在旭通过几次协商,和王宏达成了集资房转让的一致意见:王宏以20万元转让费,将自己指标名下的房屋转让给关在旭。由于王宏已经向单位交付房款13万余元,所以关在旭一次性支付王宏33万余元后,房屋所有权归属关在旭名下。
“利好”出台转让者反悔
协商妥当,双方于2008年签订《集资建房转让协议》。两人还在协议中约定:如果实际房价还要上调,增加的购房款由关在旭承担。相反,实际房价下调,结余房款归关在旭所有。
协议签订当天,关在旭便将30多万转让款交给王宏。事情原本结束。然而令双方没有想到的是,就在协议签订2个月后,单位传来一个好消息:经过当地政府批准,集资房用地的性质已经变更为城镇单一住宅用地性质,集资房可以办理房屋产权证了。
得知这个消息,王宏遂要求与关在旭解除原有的转让协议。但遭到关在旭的拒绝,并继续以王宏的名义向公司交付剩余集资款。
到了2009年,公司发出通知,为购买转让集资房指标的业主产权更名手续。关在旭找到王宏,要求对方协助自己办理更名,遭到王宏的拒绝。多次交涉未果,关在旭将王宏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转让协议有效,判令王宏协助自己办理房产更名手续等。
单位同事对簿公堂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关在旭的诉讼请求,确认转让协议有效,判令王宏协助关在旭办理房产更名手续。
对此王宏表示不服,并于2010年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王宏上诉称,他作为公司普通员工对集资房土地性质是否变更无法预见,而土地使用性质的变更决定了房屋能否取得产权证,如今土地性质变更,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予以解除合同。
经三亚中院审理查明认为,王宏和关在旭均属公司内部员工,所签转让协议表示意思真实,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同有效。双方签订转让协议时,已经将房价涨跌的风险转移至关在旭;而房价的涨跌、土地性质的变更、房产能否办证,都属于正常商业风险,并非当事人签约无法预见。且王宏已经获得20万转让费,继续履行合同不会对其造成明显不公,故不属于情势变更条件。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情势变更”为本案关键点
针对此案,海南智恒律师事务所王飞雄律师指出: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首先,必须有情势变更之事实。第二,该事实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应该以是否导致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丧失,是否导致当事人目的不能实现,以及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为判断标准。此外,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有不可预见之性质。
针对本案,房屋的买卖本来就包括房产证的办理,因此是否能办理房产证,并不能动摇买卖合同的基础。而且,关于公司集资房土地性质是否可能变更问题,属于当事者可预见商业风险。因此,王宏主张因情势变更要求解决合同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相关链接
市民急问:能否用公积金贷款买集资房?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