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3月18日消息 记者17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于3月18日起施行。最高法赔偿办负责人表示,国家赔偿法是调整公权力致害后对受害人予以弥补损害的法律,体现有利于保护受害人获得国家赔偿的原则是本解释的一大特色。
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已于去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司法解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或者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持续至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这位负责人说,人民法院审查发现2010年12月1日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确认裁定、赔偿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审查处理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而不应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关于刑事赔偿请求条件,负责人表示,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侵犯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的行为,即刑事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作出的法律行为,直观表现为违法拘留、错误逮捕、违法刑事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或者错判刑罚等情形。一般来说,对刑事诉讼程序中作出的法律行为请求赔偿,应以刑事诉讼程序终结作为条件。如在佘祥林案、赵作海案中,刑事再审程序终结并作出宣告无罪结论后,受害人才能依法提出刑事赔偿请求。
这位负责人说,因民事、行政诉讼和执行程序中的法律行为请求赔偿的,原则上也应以原诉讼或执行程序终结为提起条件。但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中,如人民法院已依法撤销了对妨害诉讼而采取的拘留决定、罚款决定,即说明原强制措施具有违法性,在此情况下应允许赔偿请求人直接请求国家赔偿,这就解决了受害人能够及时有效维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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