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几字之差
申报屡战屡败
2007年8月,袁锡仁向白沙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申报“见义勇为”。时至今日,他仍在苦苦等待那份荣誉,看得见,却摸不着。其实首次申报后没几天,他就得到了白沙镇综治办的回复,称救人举动不符合政策规定,不能获评。他没放弃,又去江津区综治办、信访办咨询,还到区人大求助,希望对方能监督综治办的评定。
3年多来,袁锡仁记不清去过多少次综治办,结果却一直没变。他心有不甘,找来政策条文,仔细翻看。
《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通过,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将“见义勇为”定义为“不负有特定职责的公民,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置个人安危于不顾,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
5年后,重庆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修订条例,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的定义改为“不负有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的公民,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或抢险、救灾、救人,表现突出的行为。”
新增“抢险、救灾、救人”,和原条例几字之差,却正适用于袁锡仁的行为,如果发生在2006年以后,他理应获评。“综治办说,我救人太早了,新政策用不上。”老袁想不通,铁了心想继续申诉。
无法律溯及力
但也可“从新”
对于《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的适用程度,袁锡仁这些年一直很困惑。“为啥我那么多次抢险、救人,就不能得到应该有的奖励呢?非要晚几年救才行吗?”
上海市新文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富敏荣分析,“见义勇为条例”由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修订通过,具有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白沙镇综治办的拒绝理由在原则上是成立的。“袁锡仁的救人行为都发生在2006年条例修改以前。就现代法而言,法律一般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对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没有溯及力。”富敏荣说。
“但是,考虑到法律溯及力的从新兼从轻原则,我觉得当地政府完全有理由为袁锡仁评定见义勇为称号。”富敏荣解释说,“一方面,老人此前从未提出过申请,第一次申请的时间,已在2006年以后;另一方面,他救人次数较多,并得到多方验证,在事实上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影响,应当得到鼓励和嘉奖。”
如果老人继续坚持,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表达自己的诉求,富敏荣表示,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愿意为这样的好心人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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