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3月24日消息 3月23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东方市原副市长邢俊强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邢俊强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继续追缴非法所得。
据了解,邢俊强,48岁,汉族,大专文化,海南乐东人,曾担任东方市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局局长、东方市副市长、临高县副县长等职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邢俊强利用担任东方市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局局长、东方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在建单位宿舍楼工程、东方市感城地区饮水安全等工程中多次非法收受多人贿赂142.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邢俊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宣判后,邢俊强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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