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3月29日消息 为充分发扬立法民主,增强立法工作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海口市电动车管理办法(草案)》和《海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草案)》2部法规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关注上述法规草案的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11年4月15日前,对上述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单位或个人的意见与建议,可以直接在海口人大网站上提出,或以信函、电子邮件的形式寄(发)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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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电动车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电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和停放管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在规划、建设城市道路时,应当划设非机动车道,保障非机动车的道路通行权;已建成的城市道路未划设非机动车道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科学划设。
划设非机动车道时,应配套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和停车泊位,保障非机动车的停车秩序。
第四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海口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海口质监部门)负责电动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工商部门)负责电动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电动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置的监督管理。
规划、交通、建设、价格、财政、城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
海口质监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工商、环保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编制《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目录》。目录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60日内向社会公布,并及时予以更新。目录具体编制的程序、内容等另行制定。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经销商对目录有异议的,可以向海口质监部门提出,海口质监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10日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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