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车是指,由电池驱动的二轮或者三轮类车辆。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且已列入《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目录》,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本办法所称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由电池驱动,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既未列入《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目录》,也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二轮类车辆。
本办法所称电动三轮车是指,除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外的,由电池驱动,方向把式的三轮类车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2日、5日、10日、15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本办法所称60日、90日、1年、2年包括工作日和节假日在内。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来历凭证是指法院判决、仲裁裁决,以及车辆销售、典当、拍卖、馈赠、奖励(包括抽奖)等证明材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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