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管理城市绿地,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宜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海岸带、海防林带、江河两岸、红树林保护区、古树名木、林地、水库周围、铁路、公路沿线两侧等的绿地控制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范围的控制线。
现状绿线是指已经依法批准建成的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的界线;规划绿线是指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主要道路、铁路、公路、江河湖泊管理范围沿线绿地以及其他景观、生态保护需要控制区域的控制线。
第四条 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规划管理工作。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承担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土地、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水务、交通、海洋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城市绿线管理,有权对破坏城市绿地、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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