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自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该规划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称市人大常委会)和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无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设计方案中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对已建成的各类绿地和规划预留绿地划定城市绿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依法划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已建成的和规划预留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
(二)海岸带、江河两岸、湖泊周围、水库周围、湿地、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十条 现有公园按照现状用地范围划定城市绿线,规划公园按照规划用地范围划定城市绿线。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性质的公园绿地依法办理有关产权证书。
第十一条 道路绿地、海岸带防护绿地、江河两岸绿地和水库周边绿地等划定绿线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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