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城市绿地保护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根据城市绿地的规模、功能、社会认知和群众利用程度等因素,将已建成的绿地和规划预留的绿地分为两个保护等级。万绿园、人民公园、金牛岭公园、白沙门公园、世纪公园等公园和其他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为一级保护绿地;其他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为二级保护绿地。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
前款所称城市绿线的调整,是指因减少绿地面积、改变绿地使用性质和占用绿地等情形致使城市绿地发生变化,城市绿线需要重新划定的行为。
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依法修改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涉及的城市绿线调整,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因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情形,确需调整城市绿线,属于一级保护绿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出调整议案,报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属于二级保护绿地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五条 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城市绿线确需调整的,应当报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其中,竣工验收前申请调整的,由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绿地率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的附属绿化工程现状确定;竣工验收后申请调整的,由产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涉及居住区的,报批前还应当经本小区业主大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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