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调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城市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依法调整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城市绿地调整实行占用补偿制度。经批准占用或者调整城市绿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建费,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异地补建。
第十七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绿线范围内已建成绿地和规划预留绿地登记造册,编制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控制图则,建立数据库,并通过相关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绿线控制图则,编制分期实施计划,完成规划绿地建设。
第十八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应当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绿地。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按照《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等规定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地上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和地上、地下空间开发,以及建设其他与保护绿地功能无关的设施。
因建设需要在城市绿地的地上、地下空间铺设管道或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按有关技术标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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