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不得擅自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等。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对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责令限期迁出。
第二十三条 园林绿化、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该规划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未对已建成的各类绿地和规划预留绿地划定城市绿线,或者未将依法划定的城市绿线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和向社会公布的。
(三)未编制或者未向社会公布城市绿地保护目录、城市绿线控制图则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调整城市绿线的。
(五)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六)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或者接到市民举报,未依法查处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擅自在城市绿地上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和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与保护绿地功能无关的其他设施的,由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收入,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或擅自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放、排放污水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绿化用地,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城乡规划、城镇园林绿化、林业、环保、水土保持、海洋、矿产资源等方面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