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及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七条 本办法颁布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颁布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临时通行许可。驾驶人在取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临时通行标志和临时通行证后,凭摩托车驾驶证可以上道路行驶。
1人限办理1辆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临时通行许可。
临时通行许可的有效期为2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算。有效期限届满后,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电动三轮车通行。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电动自行车和超标电动自行车上安装电子报警、音响装置以及高音喇叭、警报器等产生噪音污染的部件。
(二)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自行车和超标电动自行车的限速器、脚踏装置等影响车辆安全的部件。
(三)其他违法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第十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限制或者禁止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在一定区域内通行。
区域的划定,以及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限行的时间、道路等,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公告。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