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车辆登记
第十六条 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16周岁,且未满70周岁。
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申请注册登记;本办法施行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人应当交验车辆,并持下列材料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的来历凭证。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第十七条 办理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未满70周岁。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申请人应当交验车辆,并持下列材料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的来历凭证。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1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第十八条 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和办理临时通行许可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或者临时通行许可。
第十九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办理注册登记或者临时通行许可。
第二十条 电动自行车和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登记、许可事项包括:
(一)车辆所有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以及联系方式。
(二)车辆生产企业名称、车辆品牌,型号和出厂日期。
(三)车辆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
第二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临时通行标志应当在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其清晰、完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涂改、变造、伪造或者使用变造、伪造的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和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临时通行标志、临时通行证。
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临时通行标志、临时通行证的式样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监制。
第二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标志、临时通行证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车辆所有人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原车辆登记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换领或者补领。
换领或者补领行驶证、临时通行证,手续齐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完成;换领或者补领号牌、临时通行标志,手续齐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完成。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