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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重修防震减灾条例 鼓励报告天坑等异常现象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1-03-29 08:57

  海口网3月29日消息  地震袭来时,如何依法避险自救?如何依法开展应急救援?看到了天坑、蟾蜍过街等异常现象怎么办?是不是意味着地震要来了?

  记者昨日从(江苏)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我省正对《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进行重新修订,并从即日起就《条例》的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鼓励报告异常现象

  天坑、蜜蜂成群死亡、大批蟾蜍过街……这些异常现象,往往通过网络等传播后,引起不必要的恐慌。有评论认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回避和失语,加重了群众的怀疑和惊恐。

  为此,《条例》征求意见稿中采取了积极的应对办法,在第二十四条做出规定: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在收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

  征求意见稿中同时还对震情会商和预报意见发布的程序做出了规定,力求既保证高效,又不失准确。

  本省地震预报统一发布

  征求意见稿中还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统一由省政府发布。

  街道应配备防震减灾工作人员

  记者在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注意到,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的政府的防震减灾责任得到明确和加强: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和发展改革、建设、民政、卫生、公安、城乡规划、教育、民防、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尤其是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地震宏观测报、地震灾情速报和防震减灾宣传网络。乡镇级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防震减灾专兼职工作人员。

  把学校医院建成避难场所

  以往地震中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倒塌,造成的伤亡令人揪心。

  《条例》征求意见稿为此特别规定以下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梁,中长隧道、机场,五万吨级以上的码头泊位,铁路干线的重要车站、铁路枢纽和大型汽车站候车楼、枢纽的主要建筑;大中型发电厂(站)、五十万伏以上的变电站,输油(气)管道,大中型水库大坝、一级堤防以及大型涵闸、泵站工程。

  大中型广播电视发射工程,省、市电视广播中心,省、市邮政和通信枢纽工程;城市供电、供气、供水、供热、燃气市政工程的主要设施;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八十米以上高层建筑或者单体面积超过二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六千座以上的体育馆、剧场剧院、图书馆、大型展览馆、博物(档案)馆等。

  而幼儿园、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上法制办网站看原文

  记者了解到,《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全文刊登在省政府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门户网站上,欢迎读者下载研读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省政府法制办同时开通其他联系方式接收读者建议,传真:025-83396473,邮箱:xzfgc@jsfzb.gov.cn。

[来源:扬子晚报 ] [作者:石小磊] [编辑:胡世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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