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3月29日消息 昨天,国家发改委、民航局公布了新一年度的国内航线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与调整前相比,新的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最高不超过每客公里0.002691元,降低了4.51%,这也是自国内航线实施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以来,单位收取率第二次下降。新的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将从4月1日开始执行。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关于建立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7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新的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将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按照2010年国内航线航空煤油实际消耗量、旅客运输总周转量,同时考虑航空公司自行消化油价上涨增支成本比例不少于20%,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每吨每超出基准油价100元,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最高不超过每客公里0.002691元。
《通知》表示,上述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执行时间为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2012年4月1日后的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根据相关参数变化测算公布。
记者发现,从去年4月1日至今年3月31日执行的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率标准最高不超过每客公里0.002818元。相比这一标准,此次燃油附加收取率下调了4.51%。不过,由于燃油附加费采用四舍五入整数收取,因此,按照目前国内煤油出厂价计算,现有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不变。若今后国内煤油(3号喷气燃油)出厂价出现调整,则燃油附加费也相应变动。
记者了解到,2004年国内航线运价实施改革,核定了现行国内航线旅客运输平均基准价和最大浮动幅度。2005年8月开始,针对国内航空煤油价格上涨影响航空运输增加的成本,国家发改委和民航局主要通过收取燃油附加适当疏导,并以国内航空煤油价格每吨4140元为基准油价。即当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低于基准油价时,停止收取燃油附加;超出基准油价时,在航空公司自行消化部分成本增支因素的前提下,通过适当收取燃油附加弥补。其中,航空公司自行消化比例不少于20%。这一标准和规定也由此沿用至今。
同时,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按照上年国内航线航空煤油实际消耗量、旅客运输总周转量和上述分担比例确定。2010年4月1日前,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每吨每超出基准油价100元,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最高不超过每客公里0.002908元。2010年4月1日以后,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根据相关参数的变化,逐年测算公布。这意味着,国内航线燃油附加收取率的标准每年会相应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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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调整后,燃油附加最高标准计算公式为:
800公里(含)以下航线燃油附加最高标准=0.00002691×(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4140)×800
800公里以上航线燃油附加最高标准=0.00002691×(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414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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